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主要有兩罪:「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 可求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並附帶民事賠償請求 )
一、「公然侮辱罪」是必須在「公然」的情況下,也就是多數人或不特定
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例如,在教室這個公開的場合用髒話罵人。
二. 「誹謗罪」是只要有「散布於大眾」的意思,不論在公開場所或私下指摘
都可以構成這項罪名。壓低聲音說話,卻找來好幾個人,會被認為具有「散布於大眾」的意思。
三、「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例如罵人穿得像妓女,罵髒話、三字經,或者當眾指某醫師不懂醫學常識等都是。
四、所謂誹謗罪,係規定刑法第三百十條,即【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也就是說,在外流傳不實事項,足以妨害社會上對被害人的人格評價的行為,就構成該罪名。到處傳播足以影響他人名譽的八卦消息的行為,已構成前述的誹謗罪。
五、証據的範圍,包括人証、物証、書証。因此收集誹謗罪的証據,可從人証、物証、書証三方面著手。
六、( 如果散播者是用口頭散播,是不是只有人證,且萬一聽者怕麻煩不願作證 )
檢察官或法官傳喚証人到庭作証訊問,証人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可科處証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得予以拘提。再傳不到者,亦同。
如果檢察官或法院傳喚証人到庭作証的傳票上載明【抗傳即拘】,証人仍不加以理會,則檢察官或法院將祭出上述條文,以利案件的偵結及審理。
* 重點 :
1. 實務上以証據 ( 如錄音等 ; 錄音筆之效力視法官而定, 且需被告未否認 ) 或証人為主; 可直接向 (1) 地檢署或 (2) 警察機關 提出告訴.
2. 他人中傷你的描述內容是不是屬實呢? 是的話就不是毀謗; 不是的話你還要蒐集證據證明他是在損壞你的名譽
3. 如果是用髒話污辱你,且在公共場所就可能構成公然污辱罪; 若是對你所作的評價是不實的,是你沒做過的,就有可能構成譭謗罪
4. 毀謗罪屬刑事罪, 可以刑事告訴( 免訴訟費用 ) , 再附加民事賠償請求.
5. 賠償範圍, 一般務實見解, 須視雙方之身分, 地位, 經濟能力 ; 因侵權精神痛苦程度而定
6. 如果以「強暴」手段公然侮辱他人,就成立了「加重公然侮辱罪」;如果以文字或圖畫的方法誹謗別人,也構成「加重誹謗罪」。以上的加重犯罪類型,法定刑度當然比普通罪重。
7. 「壞話」是一般名眾說詞。所以只是看他「壞話」內容是否足以達成「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兩者罪名的成立而已。
8. 公然侮辱罪法定刑為拘役或罰金, 毁謗罪法定刑為一年以下, 均非三年以上之罪 ; 故經第二審判决者,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9. 妨害名譽罪屬告訴乃論罪. ( 告訴乃論之罪,在條文中都有明文規定,例如刑法之普通傷害罪、通姦罪、妨害名譽罪、偷拍罪等。 )
一.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應在 " 知悉犯人之時 " 起 " 六個月內 " 提出告訴,否則會喪失告訴權,告訴權人實施告訴後,亦得在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 撤回告訴。
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告訴乃論之撤回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10. 誹謗罪的規定如下:
一、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三百十條第一項:普通誹謗罪)要構成誹謗罪,在主觀上,行為人需具備誹謗的故意與散佈於眾的意圖。所謂誹謗罪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其指責或傳述的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
如果行為人是以善意發表言論,則主觀上就不具誹謗故意,不應處罰。但是,要判斷行為人主觀的意思不容易,因此,立法者就在刑法第三一一條將四種客觀可見的行為列出來,明白規定這些行為不罰,使法院較容易做出正確的判斷。這四種不罰的行為如下: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証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要構成誹謗罪,在客觀上,須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實。須注意的是,條文上明白規定,雖然不是自發性的「指摘」,只是「傳述」,也可能構成此罪。
例如: 甲在某BBS站上看到一封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文章,甲未經查證,就將該文章貼到別的BBS站上,廣為流傳,此屬「傳述」的行為,且因甲的「傳述」誹謗行為不是用言詞進行,而是以散布文字的方式進行,可能構成刑法三百十條第二項的加重誹謗罪,刑責更重。
二、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 ) 以散布文字、圖畫的方式來進行誹謗罪的刑責,比以散布言詞的方式更重,原因在於文字、圖畫散布極容易,且較語言久遠,對被害人的傷害更大更久。
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刑法三百十條第三項 ) 如果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的事,雖然對他人的名譽有損,但是卻是事實,則不應該對行為人加以處罰。但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必須負舉證之責。通常「證明」一件事是很困難的。「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即使行為人明明親眼目睹、親耳聽見,但是要把時光倒帶是很困難的事,如果無法提出有效的證明,就會敗訴。條文也明白規定,即使所指摘或傳述的事是真實的,但此事是屬於個人的私德範圍,與公共利益無關,則仍構成誹謗罪。因為既然與公共利益無關,應屬個人的隱私,即使是真的,也不容他人任意揭發張揚。
但是,問題在於何謂 「與公共利益無關」 ? 何謂 「與公共利益有關」 ? 很難界定。目前仍是一個有爭議的灰色地帶。
有學者認為凡是刑法明文處用的行為就是與公共利益有關,例如:指摘他人犯竊盜罪的具體事實,或傳述他人與有夫之婦通姦的內情等都是與公共利益有關,因為竊盜罪與通姦罪都是刑法明文處罰的行為。
11. 公然侮辱罪的規定如下 :
未指出具體事實,而公然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這種行為使人難堪,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因此刑法三百0九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二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如前述,根據院字二0三三號解釋,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
所謂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是指以暴力公然對他人做出輕蔑的表示,例如:用糞潑人。
http://mypaper.pchome.com.tw/medlaw/post/1247711207
HSNU 1301-11 資訊相關法律論證部落格
2012年12月16日 星期日
可能牽涉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公然侮辱罪的成立要件
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第1項是普通公然侮辱罪,法定本刑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罪的犯罪成立要件,共有三點如下:
1.要有侮辱的行為:
侮辱無論是用粗鄙的言語、舉動,嘲弄謾罵或其他輕蔑人的意思,使人產生難堪狀態的行為都包括在內。如果使用強暴方法進行公然侮辱,像對在社會上有名望,有 地位的人士心存侮辱,公然給他巴掌;或用穢物公然傾倒他人頭面等等,用這些帶有暴力行為的公然侮辱他人,這就不是普通公然侮辱罪的範圍,要依第309條第 2項的強暴公然侮辱罪處斷,法定刑罰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把這些減損他人聲譽的行為定位為「侮辱」:
必須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足以減損被害人的聲譽,還是執意使這些行為發生,具有侮辱他人的犯罪故意。至於怎樣的情況才算公然?目前實務上界定犯罪的侮辱行 為,是否達到公然的程度,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能算是公然。例如:夫妻關起門吵架互罵對方,如果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算是公然。若把吵架的場 地,由屋內搬到屋外的馬路上,便是人來人往的公共場所,雙方口無遮攔侮辱他方的惡言惡語,都為不特定的多數人所共見共聞,這就成立公然侮辱罪。
3.公然侮辱罪的被害客體是「人」:
處罰的法條就是明定公然侮辱人才予處罰,反面的意義若侮辱的不是人就不可能處罰。人在法律上有兩種含意,一種是有血有肉,可以稱「你、我、他」的自然人, 另一種便是依法律規定成立的法人,像公司、合作社、農會、漁會以及依法具有公法人身分的政府機關、人民團體已經依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向法院辦妥法人登記成 為法人,都是這個法條中所稱的人。
(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826 )
PS抱歉我比較晚開始 不要理我沒關係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公然侮辱罪的成立要件
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第1項是普通公然侮辱罪,法定本刑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罪的犯罪成立要件,共有三點如下:
1.要有侮辱的行為:
侮辱無論是用粗鄙的言語、舉動,嘲弄謾罵或其他輕蔑人的意思,使人產生難堪狀態的行為都包括在內。如果使用強暴方法進行公然侮辱,像對在社會上有名望,有 地位的人士心存侮辱,公然給他巴掌;或用穢物公然傾倒他人頭面等等,用這些帶有暴力行為的公然侮辱他人,這就不是普通公然侮辱罪的範圍,要依第309條第 2項的強暴公然侮辱罪處斷,法定刑罰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把這些減損他人聲譽的行為定位為「侮辱」:
必須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足以減損被害人的聲譽,還是執意使這些行為發生,具有侮辱他人的犯罪故意。至於怎樣的情況才算公然?目前實務上界定犯罪的侮辱行 為,是否達到公然的程度,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能算是公然。例如:夫妻關起門吵架互罵對方,如果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算是公然。若把吵架的場 地,由屋內搬到屋外的馬路上,便是人來人往的公共場所,雙方口無遮攔侮辱他方的惡言惡語,都為不特定的多數人所共見共聞,這就成立公然侮辱罪。
3.公然侮辱罪的被害客體是「人」:
處罰的法條就是明定公然侮辱人才予處罰,反面的意義若侮辱的不是人就不可能處罰。人在法律上有兩種含意,一種是有血有肉,可以稱「你、我、他」的自然人, 另一種便是依法律規定成立的法人,像公司、合作社、農會、漁會以及依法具有公法人身分的政府機關、人民團體已經依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向法院辦妥法人登記成 為法人,都是這個法條中所稱的人。
(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826 )
PS抱歉我比較晚開始 不要理我沒關係
2012年12月9日 星期日
在臉書上按「讚」,到底有沒有可能惹上官司?
新象創辦人許博允與女聲樂家之間,為「性騷」疑案互控的行動將再添一樁,而且,被告人將擴及網路上曾經在「聲援受害女音樂家,強烈譴責〝許博允仗勢猥褻性騷〞」臉書上按「讚」的網民。
10月22日,許博允在「聲援受害女音樂家,強烈譴責〝許博允仗勢猥褻性騷〞」臉書上PO文表示,「我是許博允,在此敬告,本人將於24小時之後將直接到警察局,對發起這個『公然侮辱』臉書的人,和所有按『讚』的參與者提出『公然侮辱』告訴及民事賠償。」
截至昨天為止,許博允本人並未真的為此提告,在該臉書上按「讚」的人數已超過7000人,還有人貼文表示,「我有個朋友是律師,今天詢問了她關於按“讚”會不會被告的事情,她說完全不會被告。」
不過,許博允認為,按刑法309條,「公然侮辱人者」就是違法,「臉書是『公然』,『猥褻性騷』當然是侮辱。」昨天人還在國外的許博允說,等他回國,一定會提告。
http://tw.news.yahoo.com/%E5%8F%B2%E4%B8%8A%E6%9C%80%E5%A4%9A%E8%A2%AB%E5%91%8A%E4%BA%BA-%E8%A8%B1%E5%8D%9A%E5%85%81%E5%B0%87%E5%91%8A7000%E7%B6%B2%E5%8F%8B-203216855.html
臉書按讚挨告 以後誰還敢玩?
蔣小姐 發表於 201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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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滿潮店欠薪臉書吐怨,路人按讚挨告,有無回應皆被遷怒「真的很倒楣」,臉書(Facebook)按「讚」也被告?專賣Dr. Martens(馬汀大夫鞋)的知名潮店「夠壞堂」前老闆胡晶南,2年前另辦《滾》雜誌經營不善倒閉,疑似積欠薪水,前員工在臉書抱怨卻被胡男告妨害名譽,連回應po文按「讚」的網友路人甲都被告,前員工Eric向《蘋果》投訴:「(胡)欺人太甚!」
許小姐說只在別人臉書網誌上按讚就被告真的很倒楣。
全案發生在去年8月3日,夠壞堂前員工愛蜜麗在臉書po文:「該死的!為什麼其他人都拿到5月份薪水,就我沒有?既然這樣又幹嘛傳簡訊來說7月底可以拿到?當白癡在耍喔?」曾在《滾》雜誌工作也被欠薪的Eric留言「哇靠,夜壺真的有夠臭,下地獄去吧!」
事隔一年,家住北部的Eric竟收到高雄地檢署傳票,上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視訊出庭,才知是前老闆胡晶南(42歲)針對此留言告他妨害名譽。另名許小姐僅因在另篇抱怨的臉書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
「以後誰還敢玩」
Eric表示,po文者是前同事,大家做白工難免會不滿發洩情緒,「我是呼應我們的不愉快經驗,當老闆的告小員工,連按『讚』的無辜路人甲也不放過,不是很過分嗎?」許小姐則說,生平第一次收到傳票十分驚恐,她不認識胡晶南,僅輾轉看到朋友臉書網誌之後,隨意按個「讚」沒留言,「這樣也被告的話,以後誰敢玩臉書?真的很倒楣!」
前員工在臉書留言抒發被欠薪的不滿情緒,Eric跟進留言(紅框處)卻遭告。
胡晶南創立「夠壞堂」、「金玉滿堂公司」、「英屬馬汀公司」等,曾代理歐洲知名潮鞋「Dr. Martens(馬汀大夫)」、「trippen」和潮T。
老闆假刷卡申貸
去年4月胡男利用家人信用卡「假消費、真刷卡」,藉此向銀行擴張信貸額度達4億元,該案仍在雄檢偵查,而胡男也因為發不出薪資把公司轉手他人,《蘋果》多次撥其手機,但無人接聽。
未表意見難入罪
律師廖芳萱說,若外人猜不出po文內容罵誰,就不構公然侮辱或誹謗罪。律師李育敏說,在臉書按讚僅代表贊同文章內容,只要沒留言表示個人意見就不能入罪。
但律師林家慶提醒:「若網友轉貼他人不當言論,導致更多人看到留言,仍可能面臨民事求償。」
胡晶南(右圖)是「夠壞堂」前老闆,圖為高雄新崛江分店。
使用臉書避免觸法須知
◎留言應避免明示或暗示性交易,也不得使用恐嚇、侮辱性及煽動他人犯罪的字眼
◎不得有內容不實且妨害他人名譽的言論
◎避免張貼虐待動物的照片、影片或訊息
◎不可張貼或轉載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內容猥褻的影音照片
◎未經同意不得轉貼他人照片
◎不得刊登具療效的藥品說明
◎不可販賣違禁品或須經政府特許才能販售的物品
資料來源:律師林家慶、鄭伊鈞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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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販賣違禁品或須經政府特許才能販售的物品
資料來源:律師林家慶、鄭伊鈞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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