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主要有兩罪:「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 可求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並附帶民事賠償請求 )
一、「公然侮辱罪」是必須在「公然」的情況下,也就是多數人或不特定
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例如,在教室這個公開的場合用髒話罵人。
二. 「誹謗罪」是只要有「散布於大眾」的意思,不論在公開場所或私下指摘
都可以構成這項罪名。壓低聲音說話,卻找來好幾個人,會被認為具有「散布於大眾」的意思。
三、「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例如罵人穿得像妓女,罵髒話、三字經,或者當眾指某醫師不懂醫學常識等都是。
四、所謂誹謗罪,係規定刑法第三百十條,即【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也就是說,在外流傳不實事項,足以妨害社會上對被害人的人格評價的行為,就構成該罪名。到處傳播足以影響他人名譽的八卦消息的行為,已構成前述的誹謗罪。
五、証據的範圍,包括人証、物証、書証。因此收集誹謗罪的証據,可從人証、物証、書証三方面著手。
六、( 如果散播者是用口頭散播,是不是只有人證,且萬一聽者怕麻煩不願作證 )
檢察官或法官傳喚証人到庭作証訊問,証人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可科處証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得予以拘提。再傳不到者,亦同。
如果檢察官或法院傳喚証人到庭作証的傳票上載明【抗傳即拘】,証人仍不加以理會,則檢察官或法院將祭出上述條文,以利案件的偵結及審理。
* 重點 :
1. 實務上以証據 ( 如錄音等 ; 錄音筆之效力視法官而定, 且需被告未否認 ) 或証人為主; 可直接向 (1) 地檢署或 (2) 警察機關 提出告訴.
2. 他人中傷你的描述內容是不是屬實呢? 是的話就不是毀謗; 不是的話你還要蒐集證據證明他是在損壞你的名譽
3. 如果是用髒話污辱你,且在公共場所就可能構成公然污辱罪; 若是對你所作的評價是不實的,是你沒做過的,就有可能構成譭謗罪
4. 毀謗罪屬刑事罪, 可以刑事告訴( 免訴訟費用 ) , 再附加民事賠償請求.
5. 賠償範圍, 一般務實見解, 須視雙方之身分, 地位, 經濟能力 ; 因侵權精神痛苦程度而定
6. 如果以「強暴」手段公然侮辱他人,就成立了「加重公然侮辱罪」;如果以文字或圖畫的方法誹謗別人,也構成「加重誹謗罪」。以上的加重犯罪類型,法定刑度當然比普通罪重。
7. 「壞話」是一般名眾說詞。所以只是看他「壞話」內容是否足以達成「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兩者罪名的成立而已。
8. 公然侮辱罪法定刑為拘役或罰金, 毁謗罪法定刑為一年以下, 均非三年以上之罪 ; 故經第二審判决者,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9. 妨害名譽罪屬告訴乃論罪. ( 告訴乃論之罪,在條文中都有明文規定,例如刑法之普通傷害罪、通姦罪、妨害名譽罪、偷拍罪等。 )
一.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應在 " 知悉犯人之時 " 起 " 六個月內 " 提出告訴,否則會喪失告訴權,告訴權人實施告訴後,亦得在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 撤回告訴。
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告訴乃論之撤回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10. 誹謗罪的規定如下:
一、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三百十條第一項:普通誹謗罪)要構成誹謗罪,在主觀上,行為人需具備誹謗的故意與散佈於眾的意圖。所謂誹謗罪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其指責或傳述的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
如果行為人是以善意發表言論,則主觀上就不具誹謗故意,不應處罰。但是,要判斷行為人主觀的意思不容易,因此,立法者就在刑法第三一一條將四種客觀可見的行為列出來,明白規定這些行為不罰,使法院較容易做出正確的判斷。這四種不罰的行為如下: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証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要構成誹謗罪,在客觀上,須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實。須注意的是,條文上明白規定,雖然不是自發性的「指摘」,只是「傳述」,也可能構成此罪。
例如: 甲在某BBS站上看到一封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文章,甲未經查證,就將該文章貼到別的BBS站上,廣為流傳,此屬「傳述」的行為,且因甲的「傳述」誹謗行為不是用言詞進行,而是以散布文字的方式進行,可能構成刑法三百十條第二項的加重誹謗罪,刑責更重。
二、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 ) 以散布文字、圖畫的方式來進行誹謗罪的刑責,比以散布言詞的方式更重,原因在於文字、圖畫散布極容易,且較語言久遠,對被害人的傷害更大更久。
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刑法三百十條第三項 ) 如果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的事,雖然對他人的名譽有損,但是卻是事實,則不應該對行為人加以處罰。但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必須負舉證之責。通常「證明」一件事是很困難的。「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即使行為人明明親眼目睹、親耳聽見,但是要把時光倒帶是很困難的事,如果無法提出有效的證明,就會敗訴。條文也明白規定,即使所指摘或傳述的事是真實的,但此事是屬於個人的私德範圍,與公共利益無關,則仍構成誹謗罪。因為既然與公共利益無關,應屬個人的隱私,即使是真的,也不容他人任意揭發張揚。
但是,問題在於何謂 「與公共利益無關」 ? 何謂 「與公共利益有關」 ? 很難界定。目前仍是一個有爭議的灰色地帶。
有學者認為凡是刑法明文處用的行為就是與公共利益有關,例如:指摘他人犯竊盜罪的具體事實,或傳述他人與有夫之婦通姦的內情等都是與公共利益有關,因為竊盜罪與通姦罪都是刑法明文處罰的行為。
11. 公然侮辱罪的規定如下 :
未指出具體事實,而公然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這種行為使人難堪,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因此刑法三百0九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二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如前述,根據院字二0三三號解釋,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
所謂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是指以暴力公然對他人做出輕蔑的表示,例如:用糞潑人。
http://mypaper.pchome.com.tw/medlaw/post/1247711207
2012年12月16日 星期日
可能牽涉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公然侮辱罪的成立要件
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第1項是普通公然侮辱罪,法定本刑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罪的犯罪成立要件,共有三點如下:
1.要有侮辱的行為:
侮辱無論是用粗鄙的言語、舉動,嘲弄謾罵或其他輕蔑人的意思,使人產生難堪狀態的行為都包括在內。如果使用強暴方法進行公然侮辱,像對在社會上有名望,有 地位的人士心存侮辱,公然給他巴掌;或用穢物公然傾倒他人頭面等等,用這些帶有暴力行為的公然侮辱他人,這就不是普通公然侮辱罪的範圍,要依第309條第 2項的強暴公然侮辱罪處斷,法定刑罰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把這些減損他人聲譽的行為定位為「侮辱」:
必須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足以減損被害人的聲譽,還是執意使這些行為發生,具有侮辱他人的犯罪故意。至於怎樣的情況才算公然?目前實務上界定犯罪的侮辱行 為,是否達到公然的程度,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能算是公然。例如:夫妻關起門吵架互罵對方,如果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算是公然。若把吵架的場 地,由屋內搬到屋外的馬路上,便是人來人往的公共場所,雙方口無遮攔侮辱他方的惡言惡語,都為不特定的多數人所共見共聞,這就成立公然侮辱罪。
3.公然侮辱罪的被害客體是「人」:
處罰的法條就是明定公然侮辱人才予處罰,反面的意義若侮辱的不是人就不可能處罰。人在法律上有兩種含意,一種是有血有肉,可以稱「你、我、他」的自然人, 另一種便是依法律規定成立的法人,像公司、合作社、農會、漁會以及依法具有公法人身分的政府機關、人民團體已經依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向法院辦妥法人登記成 為法人,都是這個法條中所稱的人。
(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826 )
PS抱歉我比較晚開始 不要理我沒關係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公然侮辱罪的成立要件
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第1項是普通公然侮辱罪,法定本刑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罪的犯罪成立要件,共有三點如下:
1.要有侮辱的行為:
侮辱無論是用粗鄙的言語、舉動,嘲弄謾罵或其他輕蔑人的意思,使人產生難堪狀態的行為都包括在內。如果使用強暴方法進行公然侮辱,像對在社會上有名望,有 地位的人士心存侮辱,公然給他巴掌;或用穢物公然傾倒他人頭面等等,用這些帶有暴力行為的公然侮辱他人,這就不是普通公然侮辱罪的範圍,要依第309條第 2項的強暴公然侮辱罪處斷,法定刑罰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把這些減損他人聲譽的行為定位為「侮辱」:
必須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足以減損被害人的聲譽,還是執意使這些行為發生,具有侮辱他人的犯罪故意。至於怎樣的情況才算公然?目前實務上界定犯罪的侮辱行 為,是否達到公然的程度,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能算是公然。例如:夫妻關起門吵架互罵對方,如果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算是公然。若把吵架的場 地,由屋內搬到屋外的馬路上,便是人來人往的公共場所,雙方口無遮攔侮辱他方的惡言惡語,都為不特定的多數人所共見共聞,這就成立公然侮辱罪。
3.公然侮辱罪的被害客體是「人」:
處罰的法條就是明定公然侮辱人才予處罰,反面的意義若侮辱的不是人就不可能處罰。人在法律上有兩種含意,一種是有血有肉,可以稱「你、我、他」的自然人, 另一種便是依法律規定成立的法人,像公司、合作社、農會、漁會以及依法具有公法人身分的政府機關、人民團體已經依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向法院辦妥法人登記成 為法人,都是這個法條中所稱的人。
(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826 )
PS抱歉我比較晚開始 不要理我沒關係
2012年12月9日 星期日
在臉書上按「讚」,到底有沒有可能惹上官司?
新象創辦人許博允與女聲樂家之間,為「性騷」疑案互控的行動將再添一樁,而且,被告人將擴及網路上曾經在「聲援受害女音樂家,強烈譴責〝許博允仗勢猥褻性騷〞」臉書上按「讚」的網民。
10月22日,許博允在「聲援受害女音樂家,強烈譴責〝許博允仗勢猥褻性騷〞」臉書上PO文表示,「我是許博允,在此敬告,本人將於24小時之後將直接到警察局,對發起這個『公然侮辱』臉書的人,和所有按『讚』的參與者提出『公然侮辱』告訴及民事賠償。」
截至昨天為止,許博允本人並未真的為此提告,在該臉書上按「讚」的人數已超過7000人,還有人貼文表示,「我有個朋友是律師,今天詢問了她關於按“讚”會不會被告的事情,她說完全不會被告。」
不過,許博允認為,按刑法309條,「公然侮辱人者」就是違法,「臉書是『公然』,『猥褻性騷』當然是侮辱。」昨天人還在國外的許博允說,等他回國,一定會提告。
http://tw.news.yahoo.com/%E5%8F%B2%E4%B8%8A%E6%9C%80%E5%A4%9A%E8%A2%AB%E5%91%8A%E4%BA%BA-%E8%A8%B1%E5%8D%9A%E5%85%81%E5%B0%87%E5%91%8A7000%E7%B6%B2%E5%8F%8B-203216855.html
臉書按讚挨告 以後誰還敢玩?
蔣小姐 發表於 201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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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滿潮店欠薪臉書吐怨,路人按讚挨告,有無回應皆被遷怒「真的很倒楣」,臉書(Facebook)按「讚」也被告?專賣Dr. Martens(馬汀大夫鞋)的知名潮店「夠壞堂」前老闆胡晶南,2年前另辦《滾》雜誌經營不善倒閉,疑似積欠薪水,前員工在臉書抱怨卻被胡男告妨害名譽,連回應po文按「讚」的網友路人甲都被告,前員工Eric向《蘋果》投訴:「(胡)欺人太甚!」
許小姐說只在別人臉書網誌上按讚就被告真的很倒楣。
全案發生在去年8月3日,夠壞堂前員工愛蜜麗在臉書po文:「該死的!為什麼其他人都拿到5月份薪水,就我沒有?既然這樣又幹嘛傳簡訊來說7月底可以拿到?當白癡在耍喔?」曾在《滾》雜誌工作也被欠薪的Eric留言「哇靠,夜壺真的有夠臭,下地獄去吧!」
事隔一年,家住北部的Eric竟收到高雄地檢署傳票,上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視訊出庭,才知是前老闆胡晶南(42歲)針對此留言告他妨害名譽。另名許小姐僅因在另篇抱怨的臉書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
「以後誰還敢玩」
Eric表示,po文者是前同事,大家做白工難免會不滿發洩情緒,「我是呼應我們的不愉快經驗,當老闆的告小員工,連按『讚』的無辜路人甲也不放過,不是很過分嗎?」許小姐則說,生平第一次收到傳票十分驚恐,她不認識胡晶南,僅輾轉看到朋友臉書網誌之後,隨意按個「讚」沒留言,「這樣也被告的話,以後誰敢玩臉書?真的很倒楣!」
前員工在臉書留言抒發被欠薪的不滿情緒,Eric跟進留言(紅框處)卻遭告。
胡晶南創立「夠壞堂」、「金玉滿堂公司」、「英屬馬汀公司」等,曾代理歐洲知名潮鞋「Dr. Martens(馬汀大夫)」、「trippen」和潮T。
老闆假刷卡申貸
去年4月胡男利用家人信用卡「假消費、真刷卡」,藉此向銀行擴張信貸額度達4億元,該案仍在雄檢偵查,而胡男也因為發不出薪資把公司轉手他人,《蘋果》多次撥其手機,但無人接聽。
未表意見難入罪
律師廖芳萱說,若外人猜不出po文內容罵誰,就不構公然侮辱或誹謗罪。律師李育敏說,在臉書按讚僅代表贊同文章內容,只要沒留言表示個人意見就不能入罪。
但律師林家慶提醒:「若網友轉貼他人不當言論,導致更多人看到留言,仍可能面臨民事求償。」
胡晶南(右圖)是「夠壞堂」前老闆,圖為高雄新崛江分店。
使用臉書避免觸法須知
◎留言應避免明示或暗示性交易,也不得使用恐嚇、侮辱性及煽動他人犯罪的字眼
◎不得有內容不實且妨害他人名譽的言論
◎避免張貼虐待動物的照片、影片或訊息
◎不可張貼或轉載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內容猥褻的影音照片
◎未經同意不得轉貼他人照片
◎不得刊登具療效的藥品說明
◎不可販賣違禁品或須經政府特許才能販售的物品
資料來源:律師林家慶、鄭伊鈞 蘋果日報
◎不得有內容不實且妨害他人名譽的言論
◎避免張貼虐待動物的照片、影片或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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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律師林家慶、鄭伊鈞 蘋果日報
遭欠薪員工發怨文 按讚也被告
在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為朋友「讚聲」,按「讚」留言也被告。一名販售Dr. Martens(馬汀大夫鞋)的知名潮店「夠壞堂」前員工愛蜜麗在臉書po文,抱怨前老闆胡晶南(42歲)積欠薪水,曾在《滾》雜誌工作、也被前老闆胡男欠薪的Eric留言,「哇靠,夜壺真的有夠臭,下地獄去吧!」
事隔一年,家住北部的Eric收到高雄地檢署傳票,上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視訊出庭,才知是胡晶南針對該留言告他妨害名譽。另一名許小姐僅因在另篇抱怨的臉書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
【動新聞】員工不滿潮店欠薪 臉書吐怨 路人按讚挨告
事隔一年,家住北部的Eric收到高雄地檢署傳票,上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視訊出庭,才知是胡晶南針對該留言告他妨害名譽。另一名許小姐僅因在另篇抱怨的臉書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
【動新聞】員工不滿潮店欠薪 臉書吐怨 路人按讚挨告
前員工在臉書留言抒發被欠薪的不滿情緒,Eric跟進留言(紅框處)卻遭告。黃世宏攝
PO網修理你成誹謗代名詞 網友下筆三思
http://www.youtube.com/watch?v=_d7gj2pi6ss
「PO上網修理你」這句話幾乎讓經營小吃的電話聽聞就怕,因隨著網路發達,網友只要不滿就隨手拍照PO網,引來網友不看是非式的跟進撻伐,許多店家深受其害,甚 至業績掉好幾成,氣得提出誹謗或是妨害名譽等告訴。律師提醒網友,在PO網前必定要想三思,免得吃上官司。
「PO上網修理你」這句話幾乎讓經營小吃的電話聽聞就怕,因隨著網路發達,網友只要不滿就隨手拍照PO網,引來網友不看是非式的跟進撻伐,許多店家深受其害,甚
躺著按「讚」也中槍?
在別人的臉書(FaceBook)發文,給它按一個讚,或是分享推文,會有什麼法律問題?是否在法律上,等同於其所讚所推之言論,而構成刑法的恐嚇、誹謗、或公然侮辱行為? (文/田俊賢律師)
【案例1】
某知名潮店老闆因另辦雜誌經營不善而倒閉,疑似積欠薪水,前員工在臉書抱怨,卻被老闆告以妨害名譽;就連回應po文按「讚」的網友路人許小姐,也都一併被告,日前按讚的網友許小姐獲不起訴處分。
【案例2】
某藝人控告2網友恐嚇她女兒,連帶將在她臉書按讚的另兩名網友也一併提告。前兩位恐嚇她的人都已判決,各服40小時社區勞動服務,執行完40小時服務後若兩年內再犯,直接處5年有期徒刑。
(摘自聯合報新聞~http://stars.udn.com/newstars/collect/CollectPage.do?cid=9812)
(摘自聯合報新聞~http://stars.udn.com/newstars/collect/CollectPage.do?cid=9812)
【案例3】
2011 年美國一間公司的員工在 FB上嘲笑主管工作能力而遭到解雇處分。
在美國維吉尼亞州一位地方官員解雇了旗下的 6 名員工,理由是因為他們按讚了政治對手的粉絲專頁,有妨礙辦公室組織和諧的可能。
在美國維吉尼亞州一位地方官員解雇了旗下的 6 名員工,理由是因為他們按讚了政治對手的粉絲專頁,有妨礙辦公室組織和諧的可能。
接案的法官 Raymond Jackson 面對這起訴訟的解釋是這樣,因為按讚只是個點擊動作,還不夠充分視為等同於你用透過言語的方式表達你的個人意見,也就是說,按讚並不是言論自由的一種,不受言論自由的憲法保護。
這項解釋引起了一些法律專家的不認同,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法律教授尤金.弗洛克在接受時報訪問時就說,雖然按讚只是一個點擊動作,但這個動作確實傳遞了你喜愛任何事物意見的訊息,這的確是個對他人有訊息表達意義的動作。
(摘自ICON UNION網頁~ http://www.iconunion.com/ne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146 )
【案例4】
前幾天也有一則新聞,某藝文界大老表示,關於他與女聲樂家的性騷疑雲,將針對在FB發起「公然侮辱」臉書的人,和所有按「讚」的七千名參與者,提出「公然侮辱」告訴及民事賠償。
(摘自自由時報新聞~
在別人的臉書(FaceBook)發文,給它按一個讚,或是分享推文,會有什麼法律問題?是否在法律上,等同於其所讚所推之言論,而構成刑法的恐嚇、誹謗、或公然侮辱行為?
社群網站提供各種不同的發言方式,以臉書為例,使用者可以不用回應其他人的留言,只要簡單按一個「讚」,代表不需言語,挺你就對了,變成現代人最方便的社交工具。
拿【案例1】為例,許小姐路過朋友的臉書按個「讚」,竟然就被別人的老板提告了,所幸按讚的網友獲不起訴處分。據了解,該案承辦檢察官調查審酌後認為,按「讚」是臉書的預設功能,使用者用來表達關心、認同,功能類似於「閱」,許小姐並未積極留言附和,最後將她予以不起訴處分。
簡言之,檢察官認為按「讚」這件事,不至於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但須注意的是,有些使用者除了按「讚」以外,更會進一步按下「分享」,如此將使原來的不當言論向第三人散播,這樣也許就可能吃上官司!
是否構成毀損他人名譽,必須綜合所有客觀情事加以判斷,按讚、留言、分享、推文、轉載等,是否就中槍?因為網路無遠弗屆,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因此網路使用者仍須小心至上。
※使用臉書避免觸法須知
◎留言應避免明示或暗示性交易,也不得使用恐嚇、侮辱性及煽動他人犯罪的字眼◎不得有內容不實且妨害他人名譽的言論
◎避免張貼虐待動物的照片、影片或訊息
◎不可張貼或轉載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內容猥褻的影音照片
◎未經同意不得轉貼他人照片
◎不得刊登具療效的藥品說明
◎不可販賣違禁品或須經政府特許才能販售的物品
網路貼文、按讚要謹慎
時下網路貼文、貼圖盛行,然而一指衝動間,寫下觸法的文字內容,加上路人不經考慮就轉載,會不會觸犯誹謗罪?
桃園縣傳出網路路人亂轉載,可能被告案件。法界認為,氣憤的當事人當然有權利提起誹謗告訴,但屆時院檢要認定的卻是當事人貼文的當時,是否對文字有具體的認識與故意,亦即所謂的「主觀犯意」。
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司法實務界普遍認為,有的路人只看標題就任意轉載、爬文加料,殊不知內容已經完全偏離事實,這樣是否有「主觀上」妨害名譽的可能,仍值得商榷。
一般院檢在開類似案件的偵查、審理庭時,都會要求被告向原告道歉,並希望原告撤回告訴,以息事寧人,有的原告會要求登報道歉,有的則要求金錢賠償,不一而足。
桃園縣傳出網路路人亂轉載,可能被告案件。法界認為,氣憤的當事人當然有權利提起誹謗告訴,但屆時院檢要認定的卻是當事人貼文的當時,是否對文字有具體的認識與故意,亦即所謂的「主觀犯意」。
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司法實務界普遍認為,有的路人只看標題就任意轉載、爬文加料,殊不知內容已經完全偏離事實,這樣是否有「主觀上」妨害名譽的可能,仍值得商榷。
一般院檢在開類似案件的偵查、審理庭時,都會要求被告向原告道歉,並希望原告撤回告訴,以息事寧人,有的原告會要求登報道歉,有的則要求金錢賠償,不一而足。
史上最多被告人? 許博允將告7000網友
2012-10-30 08:41:57
記者凌美雪/台北報導
在臉書上按「讚」,到底有沒有可能惹上官司?
新象創辦人許博允與女聲樂家之間,為「性騷」疑案互控的行動將再添一樁,
而且,被告人將擴及網路上曾經在「聲援受害女音樂家,強烈譴責〝許博允仗勢猥
褻性騷〞」臉書上按「讚」的網民。
10月22日,許博允在「聲援受害女音樂家,強烈譴責〝許博允仗勢猥褻性騷〞
」臉書上PO文表示,「我是許博允,在此敬告,本人將於24小時之後將直接到警察
局,對發起這個『公然侮辱』臉書的人,和所有按『讚』的參與者提出『公然侮辱
』告訴及民事賠償。」
截至昨天為止,許博允本人並未真的為此提告,在該臉書上按「讚」的人數已
超過7000人,還有人貼文表示,「我有個朋友是律師,今天詢問了她關於按“讚”
會不會被告的事情,她說完全不會被告。」
不過,許博允認為,按刑法309條,「公然侮辱人者」就是違法,「臉書是『公
然』,『猥褻性騷』當然是侮辱。」昨天人還在國外的許博允說,等他回國,一定
會提告。
2012-10-30 08:41:57
記者凌美雪/台北報導
在臉書上按「讚」,到底有沒有可能惹上官司?
新象創辦人許博允與女聲樂家之間,為「性騷」疑案互控的行動將再添一樁,
而且,被告人將擴及網路上曾經在「聲援受害女音樂家,強烈譴責〝許博允仗勢猥
褻性騷〞」臉書上按「讚」的網民。
10月22日,許博允在「聲援受害女音樂家,強烈譴責〝許博允仗勢猥褻性騷〞
」臉書上PO文表示,「我是許博允,在此敬告,本人將於24小時之後將直接到警察
局,對發起這個『公然侮辱』臉書的人,和所有按『讚』的參與者提出『公然侮辱
』告訴及民事賠償。」
截至昨天為止,許博允本人並未真的為此提告,在該臉書上按「讚」的人數已
超過7000人,還有人貼文表示,「我有個朋友是律師,今天詢問了她關於按“讚”
會不會被告的事情,她說完全不會被告。」
不過,許博允認為,按刑法309條,「公然侮辱人者」就是違法,「臉書是『公
然』,『猥褻性騷』當然是侮辱。」昨天人還在國外的許博允說,等他回國,一定
會提告。
臉書抱怨老闆欠薪 按個讚就被告
新北市一個在知名潮店工作的劉先生,看到同事在臉書上PO文抱怨老闆頂讓公司又欠薪,也留言聲援,還有一名許小姐順手按個讚沒有留言,結果都接到地檢署傳票,被潮店老闆告妨害名譽,對於這名老闆一口氣對PO文和所有留言的7名員工通通提出告訴,被告的劉先生表示不平,按讚的許小姐也認為很瞎,不過不少臉書網友也說,告得成再說,不會因此就不敢再按讚。
(李書璇報導)
不少人使用社群網站臉書,看到認同的發文都會按讚,但有一個潮店員工在臉書上抱怨公司欠薪不給,發文後包括發文者,回應的同事,甚至是路過按讚的朋友,通通都被這間公司的胡姓老闆提告,指他們妨害名譽,被告的劉先生22號出面說,當時發文的小姐只是抱怨薪水沒有領到,因為力挺朋友,就想說幫她講話,因此留言說"下地獄吧",但他也強調沒有特別要指誰的意思。
而只是按讚就被告的許小姐,生平第一次收到傳票十分驚恐,她說完全沒有留言回應,更沒有罵這名老闆,只是按個讚就被告;劉先生也說,胡老闆有打電話給許小姐,說不想被告就拿錢出來和解;雖然有人認為按讚就被告,以後誰敢玩臉書,但不少臉書網友也說,告得成再說,因為依照法律規定,如果外人猜不出po文內容罵誰,就不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而只是按讚沒留言更難以入罪,而對這些說法,這位胡姓老闆手機轉接語音信箱,也沒有再回應。
按「讚」也被告 什麼跟什麼!
新聞中的法律 : 按「讚」也被告 什麼跟什麼!╱黃旭田、戴智權
2009年8月3日,知名潮店前員工因為老板積欠薪水,心存不滿,在臉書(facebook)發文:「該死的!為什麼其他人都拿到5月份薪水,就我沒有?既然這樣又幹嘛傳簡訊來說7月底可以拿到?當白痴在耍喔?」另一位也被積欠薪水的劉先生留言:「哇靠,夜壺真的有夠臭,下地獄去吧!」
事隔一年,劉先生收到高雄地檢署的傳票,才得知被老板針對此留言控告他妨害名譽。2011年9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離視訊出庭。除此之外,另外一名許小姐在另一篇抱怨「積欠薪水」的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了。
劉先生表示,做白工難免會不滿,發洩情緒,老板連路人按個「讚」也要告,真的太過分了。許小姐也說明,生平第一次收到傳票,她也不認識老板,只是看到朋友的網誌後,隨意按個「讚」,也沒有發言,就被告了。這樣以後誰還敢玩臉書?
臉書,已成為現代人聯繫彼此情感的重要社群網站,年輕人幾乎都離不開它。即使沒有天天見面,甚至朋友身處國外,也能發揮「天涯若比鄰」的功能。如臉書這類的社群網站正扮演現代人生活交際不可或缺的關鍵角色,但是,既有的法律規範如何看待這類社群網站的使用?我們使用社群網站的同時,又要如何避免觸法呢?
對於不同的傳播媒介,法律規範並無不同 傳播科技越來越進步,網路也逐漸發達,尤其在電信業者廣泛提供3G上網服務以後,上網不再只能坐在家裡或固定處所,而是帶著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到處趴趴走。網友也喜歡隨時隨地在社群網站上發表動態,不但能分享吃的、看的或聽的即時資訊,還能發表看法、推薦或抱怨商家,甚至是將自己遭遇的大小事情放上網路。不管你在什麼地方,都能快速傳遞及接收資訊與想法。這就是網路的魔力,讓我們每天都有「天涯若比鄰」的感覺。
然而,面對傳播科技的進步,基本的法律規範並無重大改變。例如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構成犯罪。如果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事實,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的「誹謗罪」。因此網路上的言論,就同樣受到《刑法》的法律規範,這現實生活世界所發生的事沒有不同。我們不會因為在網路上發表意見而免除原本即有的刑事或民事的法律責任。只要在網路上「亂講話」甚至「講錯話」,就跟現實生活「亂講話」或「講錯話」一樣,都必須受到處罰。
網路,只是讓你我更快了解彼此的最新想法或動態,這個工具讓我們能聯繫地更頻繁,但是這不代表可以在線上「亂講話」。許多人認為,因為網路上不是用真名發言,所以在網路上罵人或亂講話,不會受到法律處罰,這種觀念真是大錯特錯。事實上,亂講話的人當然有法律責任,即使不同真名發表,頂多只是追究責任時沒有辦法一下子就找到「行為人」而已,何況藉由IP網址的定位,要找到網路上的「行為人」通常也不難。現實生活中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在網路上當然也是一樣的。
按「讚」不犯法? 當然,社群網站提供了許多更多不同的發言方式,以臉書為例,使用者可以不用回應其他人的留言,只要按個「讚」,就是個善意回應了。按「讚」,成為年輕人對話中的重要元素。有時候,或許沒有任何想回應的話,但按個「讚」,代表我心裡支持你。這個「讚」,真是彼此溝通感情的好橋樑。
可是,在本案中,許小姐路過朋友的臉書按個「讚」,竟然就被老板提告了。幸好承辦本案的檢察官調查審酌後認為,按「讚」是臉書的預設功能,使用者用來表達關心、認同,功能類似於「閱」,許小姐並未積極留言附和,最後將她予以不起訴處分。換言之,檢察官認為按「讚」這件事,還不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但必須注意的是,有些使用者除了按「讚」以外,更會進一步按下「分享」,就會將原來「亂罵人」的言論向第三人散播,這樣很可能會吃上官司唷!
在此,我們想要提醒讀者,檢察官的判斷會因為每個個案而有所不同。是否「毀損他人名譽」,必須綜合所有客觀情事加以判斷,在這個個案中,按「讚」或許不違法,但不代表在下一個個案中,按「讚」就會沒事。而且,在每一個個案中,承辦檢察官都會有各自不同的判斷,尤其社群網站是新興媒體,我國司法對此尚未累積大量案例,使用者仍須小心。
使用臉書等社群網站時應注意的事項 誠如上述,台灣的法律規範,就不同的傳播媒介,並無太大不同。在現實生活中受到處罰的言論,在網路世界,同樣受到限制。其實,換個角度想,在現實世界所傳遞的訊息,如果造成他人不舒服,或者讓人覺得權利受到侵害,難道在網路世界就不會讓人覺得不舒服嗎?網路世界能將訊息傳遞得更快,應該是會讓人更不舒服,也對個人的權利造成更大的侵害吧!所以,為什麼在網路世界亂講話就能免責?
除了上述提到的「誹謗性言論」以外,在臉書留言也應該避免用恐嚇或煽動他人犯罪的字眼。如果言論內容涉及商業廣告,也要避免「廣告不實」。一旦被主管機關發現,也很有可能受到處分(罰鍰)。除此之外,張貼影片也要注意,不要任意散佈內容猥褻的影音照片,避免觸法。總而言之,日常生活中會被處罰的事情,到網路上發言同樣會受到處罰。而且,網路留言通常會有留存紀錄,更容易「罪證確鑿」。
除了臉書以外,大學生還常使用批踢踢(http://telnet://ptt.cc)搜尋資訊,在上面有提供各種資訊的看板,包括八卦(gossip)板。在八卦板上,許多網友在板上爆料,如果沒有任何依據就侵害他人的名譽,也有可能會吃上官司。或許有人會認為八卦板的目的就是要telnet://ptt.cc讓大家聽到更多的八卦,讓資訊更加流通,所以,無論爆什麼八卦都沒有關係,根本不會違法。但是,這就跟臉書一樣,都只是提供一個使用媒介平台,但在板上爆料同樣沒有理由免除法律責任。也許有人會問,八卦版那麼多八卦,也沒有看到多少人被告,有那麼嚴重嗎?其實這是因為傳述八卦一般會涉及的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都是告訴乃論罪,也許對方不知道或是不很在乎,甚至與人為善,但再多的「沒事」不代表下一次會「沒事」。
總之,網路世界變化萬千,無論未來科技發展如何,都只是改變你我的溝通型態,但不代表就能夠恣意地發言,利用網路溝通仍然受到傳統法律的規範。相反地,正因為網路無遠弗屆,發言會不斷地被轉載,所以,只要每個網民發言更謹慎、更小心,才能在享受使用網路的便利之餘,不發生侵害他人或被他人侵害的困擾。
(黃旭田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期關注國內法治教育;戴智權為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特約專欄作家、律師高考及格)
參考資料黃哲民(2011年12月23日)。〈臉書按「讚」挨告 不起訴〉,《蘋果日報》。取自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908437/IssueID/20111223蔣永佑、郭芷余(2011年10月22日)。〈員工不滿潮店欠薪 臉書吐怨 路人按讚挨告〉,《蘋果日報》。取自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757855/IssueID/20111022〈臉書按讚也被告?潮店老闆欺人太甚!〉(2011年10月24日),《今日新聞網》。取自http://www.nownews.com/2011/10/24/11490-2751613.htm
事隔一年,劉先生收到高雄地檢署的傳票,才得知被老板針對此留言控告他妨害名譽。2011年9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離視訊出庭。除此之外,另外一名許小姐在另一篇抱怨「積欠薪水」的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了。
劉先生表示,做白工難免會不滿,發洩情緒,老板連路人按個「讚」也要告,真的太過分了。許小姐也說明,生平第一次收到傳票,她也不認識老板,只是看到朋友的網誌後,隨意按個「讚」,也沒有發言,就被告了。這樣以後誰還敢玩臉書?
臉書,已成為現代人聯繫彼此情感的重要社群網站,年輕人幾乎都離不開它。即使沒有天天見面,甚至朋友身處國外,也能發揮「天涯若比鄰」的功能。如臉書這類的社群網站正扮演現代人生活交際不可或缺的關鍵角色,但是,既有的法律規範如何看待這類社群網站的使用?我們使用社群網站的同時,又要如何避免觸法呢?
對於不同的傳播媒介,法律規範並無不同 傳播科技越來越進步,網路也逐漸發達,尤其在電信業者廣泛提供3G上網服務以後,上網不再只能坐在家裡或固定處所,而是帶著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到處趴趴走。網友也喜歡隨時隨地在社群網站上發表動態,不但能分享吃的、看的或聽的即時資訊,還能發表看法、推薦或抱怨商家,甚至是將自己遭遇的大小事情放上網路。不管你在什麼地方,都能快速傳遞及接收資訊與想法。這就是網路的魔力,讓我們每天都有「天涯若比鄰」的感覺。
然而,面對傳播科技的進步,基本的法律規範並無重大改變。例如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構成犯罪。如果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事實,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的「誹謗罪」。因此網路上的言論,就同樣受到《刑法》的法律規範,這現實生活世界所發生的事沒有不同。我們不會因為在網路上發表意見而免除原本即有的刑事或民事的法律責任。只要在網路上「亂講話」甚至「講錯話」,就跟現實生活「亂講話」或「講錯話」一樣,都必須受到處罰。
網路,只是讓你我更快了解彼此的最新想法或動態,這個工具讓我們能聯繫地更頻繁,但是這不代表可以在線上「亂講話」。許多人認為,因為網路上不是用真名發言,所以在網路上罵人或亂講話,不會受到法律處罰,這種觀念真是大錯特錯。事實上,亂講話的人當然有法律責任,即使不同真名發表,頂多只是追究責任時沒有辦法一下子就找到「行為人」而已,何況藉由IP網址的定位,要找到網路上的「行為人」通常也不難。現實生活中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在網路上當然也是一樣的。
按「讚」不犯法? 當然,社群網站提供了許多更多不同的發言方式,以臉書為例,使用者可以不用回應其他人的留言,只要按個「讚」,就是個善意回應了。按「讚」,成為年輕人對話中的重要元素。有時候,或許沒有任何想回應的話,但按個「讚」,代表我心裡支持你。這個「讚」,真是彼此溝通感情的好橋樑。
可是,在本案中,許小姐路過朋友的臉書按個「讚」,竟然就被老板提告了。幸好承辦本案的檢察官調查審酌後認為,按「讚」是臉書的預設功能,使用者用來表達關心、認同,功能類似於「閱」,許小姐並未積極留言附和,最後將她予以不起訴處分。換言之,檢察官認為按「讚」這件事,還不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但必須注意的是,有些使用者除了按「讚」以外,更會進一步按下「分享」,就會將原來「亂罵人」的言論向第三人散播,這樣很可能會吃上官司唷!
在此,我們想要提醒讀者,檢察官的判斷會因為每個個案而有所不同。是否「毀損他人名譽」,必須綜合所有客觀情事加以判斷,在這個個案中,按「讚」或許不違法,但不代表在下一個個案中,按「讚」就會沒事。而且,在每一個個案中,承辦檢察官都會有各自不同的判斷,尤其社群網站是新興媒體,我國司法對此尚未累積大量案例,使用者仍須小心。
使用臉書等社群網站時應注意的事項 誠如上述,台灣的法律規範,就不同的傳播媒介,並無太大不同。在現實生活中受到處罰的言論,在網路世界,同樣受到限制。其實,換個角度想,在現實世界所傳遞的訊息,如果造成他人不舒服,或者讓人覺得權利受到侵害,難道在網路世界就不會讓人覺得不舒服嗎?網路世界能將訊息傳遞得更快,應該是會讓人更不舒服,也對個人的權利造成更大的侵害吧!所以,為什麼在網路世界亂講話就能免責?
除了上述提到的「誹謗性言論」以外,在臉書留言也應該避免用恐嚇或煽動他人犯罪的字眼。如果言論內容涉及商業廣告,也要避免「廣告不實」。一旦被主管機關發現,也很有可能受到處分(罰鍰)。除此之外,張貼影片也要注意,不要任意散佈內容猥褻的影音照片,避免觸法。總而言之,日常生活中會被處罰的事情,到網路上發言同樣會受到處罰。而且,網路留言通常會有留存紀錄,更容易「罪證確鑿」。
除了臉書以外,大學生還常使用批踢踢(http://telnet://ptt.cc)搜尋資訊,在上面有提供各種資訊的看板,包括八卦(gossip)板。在八卦板上,許多網友在板上爆料,如果沒有任何依據就侵害他人的名譽,也有可能會吃上官司。或許有人會認為八卦板的目的就是要telnet://ptt.cc讓大家聽到更多的八卦,讓資訊更加流通,所以,無論爆什麼八卦都沒有關係,根本不會違法。但是,這就跟臉書一樣,都只是提供一個使用媒介平台,但在板上爆料同樣沒有理由免除法律責任。也許有人會問,八卦版那麼多八卦,也沒有看到多少人被告,有那麼嚴重嗎?其實這是因為傳述八卦一般會涉及的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都是告訴乃論罪,也許對方不知道或是不很在乎,甚至與人為善,但再多的「沒事」不代表下一次會「沒事」。
總之,網路世界變化萬千,無論未來科技發展如何,都只是改變你我的溝通型態,但不代表就能夠恣意地發言,利用網路溝通仍然受到傳統法律的規範。相反地,正因為網路無遠弗屆,發言會不斷地被轉載,所以,只要每個網民發言更謹慎、更小心,才能在享受使用網路的便利之餘,不發生侵害他人或被他人侵害的困擾。
(黃旭田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期關注國內法治教育;戴智權為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特約專欄作家、律師高考及格)
參考資料黃哲民(2011年12月23日)。〈臉書按「讚」挨告 不起訴〉,《蘋果日報》。取自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908437/IssueID/20111223蔣永佑、郭芷余(2011年10月22日)。〈員工不滿潮店欠薪 臉書吐怨 路人按讚挨告〉,《蘋果日報》。取自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757855/IssueID/20111022〈臉書按讚也被告?潮店老闆欺人太甚!〉(2011年10月24日),《今日新聞網》。取自http://www.nownews.com/2011/10/24/11490-2751613.htm
按讚不怕被告
感謝這位有智慧的法官,網路已經發生不少連帶按讚的網友被告事件,說話最好有憑有據不要亂說,說的是事實就算被告也不必害怕,人家只是告你而已不一定告的成,不要自亂陣腳,不過話回來,告不成的人可以在告被告誣告嗎?以後告人最好也三思一下
FB發文諷老闆 網友按「讚」也挨告?
20歲的許小姐,看到網友PO文,暗諷知名潮店前老闆胡晶南積欠薪水,順手就在臉書上按個讚。沒想到卻被胡晶南提告誹謗。但現在檢方認定,按讚是許多網友的使用習慣,作用就等同於已經看過的意思,認為許小姐僅是按讚,沒有留言呼應,裁定不起訴。
劉先生覺得好無奈,一切的起因就是這篇PO文,一名潮店員工愛蜜莉不滿老闆欠薪水在臉書大罵把我當白痴在耍嗎?看愛蜜莉這麼生氣,劉姓同事也在下面留言回覆,暗諷老闆是夜壺。只是留言讚聲,沒想到卻吃上官司,而且不僅劉先生一人,就連在下面按讚的網友許小姐也一併挨告。
許小姐嚇壞了,沒想到自己小小一個動作竟然被告,但檢察官認為,許多網友已經習慣看到訊息就在下面按個讚,代表是已經看過的意思,現在判決不起訴,許小姐也總算能鬆一口氣。
FB發文諷老闆 網友按「讚」也挨告?
20歲的許小姐,看到網友PO文,暗諷知名潮店前老闆胡晶南積欠薪水,順手就在臉書上按個讚。沒想到卻被胡晶南提告誹謗。但現在檢方認定,按讚是許多網友的使用習慣,作用就等同於已經看過的意思,認為許小姐僅是按讚,沒有留言呼應,裁定不起訴。
劉先生覺得好無奈,一切的起因就是這篇PO文,一名潮店員工愛蜜莉不滿老闆欠薪水在臉書大罵把我當白痴在耍嗎?看愛蜜莉這麼生氣,劉姓同事也在下面留言回覆,暗諷老闆是夜壺。只是留言讚聲,沒想到卻吃上官司,而且不僅劉先生一人,就連在下面按讚的網友許小姐也一併挨告。
許小姐嚇壞了,沒想到自己小小一個動作竟然被告,但檢察官認為,許多網友已經習慣看到訊息就在下面按個讚,代表是已經看過的意思,現在判決不起訴,許小姐也總算能鬆一口氣。
公務員FACEBOOK臉書按讚要罰?立委質疑
五 都選戰打得熱,候選人也在網路上一較高下,紛紛成立臉書(facebook)粉絲團為自己宣傳,支持者只要在首頁點選「讚」字,就成為粉絲團一員,還可以 搜尋其他臉書朋友是否同一陣線。但銓敘部表示,公務員加入朝野政黨參選人的臉書粉絲團,可能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國民黨立委 吳育昇:「我用匿名,但是我擺明就說我是一個公務人員,那請問你,銓敘部你怎麼來查?」
民進黨立委 塗醒哲:「不用這樣的過度嚴格,不然的話藍營觸犯的一定的更多。」
包括蘇貞昌、陳菊、蔡英文的臉書,目前就湧入超過2萬名粉絲,較晚成立的朱立倫、郝龍斌也有一、二千人加入粉絲團。
民進黨立委 葉宜津:「我們非常憂慮的是,又假借這樣的名義來打擊不同陣營的支持者,這個有寒蟬效應,又再一次的讓我們憂慮,這是違反民主。」
國民黨立委 吳育昇:「網路世界裡面,應該讓我們人民,包含公務人員,保有一個悠遊自在的空間。」
朝野立委一致認為這種做法不妥。銓敘部則表示,是否違反行政中立,要依個案情況而定,將召開會議討論,在選舉起跑前訂出明確規範,讓公務員知道。至於如何保有公務員言論自由也兼顧行政中立,民眾都在看。
中新網杭州10月26日電 (記者 李飛雲實習生葉青)26日,記者從浙江台州溫嶺公安局核實,警方稱 網上以“虐童女教師”顏某名義發布的微博均系造謠。
26日,台州溫嶺警方官方微博發布一則“網上以‘虐童女教師’顏某名義發布的微博均系造謠”的內容,警方表示溫嶺一幼兒園教師顏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已於2012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現羈押在溫嶺市看守所。目前網絡上任何以顏某名義發布的微博均非其本人所發,對發布虛假信息的造謠者,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24日,網絡上曝出一組圖片,圖片中一名女子雙手扯住一名男孩的雙耳,將其提起離開地面約10厘米,男童的耳朵被扯得變形,張著嘴巴哇哇大哭,這個老師則一臉微笑。微博同時曝光,該名女子並自稱無教師資格証全憑關系進入幼兒園工作。
網友們紛紛憤怒指責:“這老師是來教孩子的還是來害孩子的?”於是一場人肉搜索開始了,最後在溫嶺有關部門的介入下,這名女教師被搜了出來。
經查,涉案的兩名女教師顏某(施暴者)、童某(拍照者)均是溫嶺城西街道藍孔雀幼兒園老師。
25日,溫嶺公安官方微博分別發布兩條微博,內容為當日中午溫嶺警方已依法對兩名虐童女教師顏某和童某作出處理,顏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現已對其予以刑事拘留,另一名參與拍照的女教師童某,因尋釁滋事已被警方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
然25日、26日網上又頻頻爆出“虐童幼師疑似微博罵網友”等疑似顏某發布的微博。
對此,溫嶺公安部門於26日上午發布微博闢謠,網上以“虐童女教師”顏某名義發布的微博均系造謠,對發布虛假信息的造謠者,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完)
談網路犯罪之案例及懲罰
n 余禎祥
壹、前言
刑事警察局在87年5月上旬破獲了首樁典型的電腦駭客(Hacker)案。黃姓軍醫涉嫌以電腦駭客之手法入侵國內各ISP(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電腦網路,刪除系統資料,並竊取相關資料。此案在國內引起震撼,網路入侵的問題,開始引起國人廣泛重視。
其實我國也曾發生過愛普生公司遭入侵案,但此為愛普生公司的離職員工所為,該員工離職後,公司並未立即取消其帳號,該員工就利用原所熟知的超級使用者帳號及密碼入侵,此並非典型的電腦駭客。在美國,網路入侵的問題,早已是熱門話題,其案例頻仍,自早期的Morris案到近期的五角大廈遭入侵案,網路入侵案之手法,可謂愈來愈有防不勝防之勢。在美國甚至已經出現了反駭客入侵的保險。
網際網路的興起,為國人帶來快速便利的通訊環境。資訊流通的便利也對於提升國家競爭力大有助益。惟近來網路犯罪亦逐漸增多,引起各界關注,例如:幾起網路色情、網路詐欺、電腦病毒等案例引起國人的注目。另外,網路極易被不法份子利用作為犯罪工具,例如:網路販賣禁藥毒品、網路洗錢與網路駭客入侵等,都令人憂心忡忡。其中尤其是網路色情氾濫,戕害青少年身心甚鉅。
在本文首先依據刑事警察局偵九隊歷年來所查獲各類電腦犯罪案件類型做分析介紹,再進一步依據常見的十四種犯罪行為做分類並列舉十八種案例做說明,最後再做一結論。
貳、常見網路犯罪行為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九隊為國內主要打擊網路犯罪的單位,負責取締網路上不法行為或非法網站,該隊的前身是「電腦犯罪偵防小組」。刑事警察局電腦犯罪偵防小組是在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份成立,八十八年七月擴編為偵查第九隊。刑事警察局偵九隊成立以來所查獲案件已超過百起,並不定期實施全國同步掃蕩色情及大補帖網站,對於遏止網路犯罪及網路色情等不法行為具積極正面意義。以下茲就刑事警察局偵九隊歷年來所查獲各類電腦犯罪案件類型整理如下,
一、色情網站:
目前色情網站大部分是在WWW上,亦即建立homepage網頁,在網頁上提供各種色情的資訊,而建好的網頁則透過向各搜尋引擎登記或在電子佈告欄上打廣告,這些色情網站的內容包括:
1.張貼猥褻圖片:即在網路上設置網站張貼圖或新聞討論群上張貼猥褻圖畫。如八十六年九月第二波全國同步掃蕩色情網站所破獲台北縣中和市黃姓男子經營「禁忌樂園」網站。黃姓男子在收取每月一五O元的會費後給予密碼,讓會員得以瀏覽與下載由他所提供自國外網站抓取的猥褻圖片;黃姓男子被判處四個月有期徒刑。若是以未滿十八歲之人為姦淫或猥褻行為對象,所拍攝或製造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而散布、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前述猥褻物品的人,則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2.販賣色情光碟、錄影帶:在網路上設置網站販賣色情光碟片或錄影帶,或在電子佈告欄、新聞討論群組上廣告公佈目錄及交易方式
如刑事局八十六年六月第一波全國同步掃蕩色情網站所查獲由張姓夫婦所設立「說說成人網站」,以繳交會費方式連續多次傳送男女裸露、交媾等猥褻圖片;並以電子郵件與客戶進行色情光碟的交易,在同年九月台北地院依刑法第二三五條規定各判處這對夫妻八個月與五個月的有期徒刑。
3.貼圖網站:設置貼圖網站供不特定第三人張貼色情、猥褻圖畫,在網站上提供連結至其他色情網站,賺取廣告費。八十七年九月刑事局查獲的「浮聲豔影」網站即為一貼圖網站,站長不僅未盡管理網站之責且縱容、鼓勵網友張貼猥褻圖片,以賺取得國外色情網站的廣告費,這類貼圖網站站長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罪或其幫助犯之罪。「浮聲豔影」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設站的站長處有期徒刑五月及提供網站服務的業者有期徒刑五月。
4. 提供超連結色情網站:即目前網路上一些網站專門搜集國內外色情網站,又加以整理分類再提供超連結予網路上不特定人士上網連結至相關色情網站首頁,觀賞猥褻圖畫。八十八年三月間刑事局執行全國同步掃盪色情網站,其中「緯仁的書籤」網站即提供超連結色情網站,該站站長雖未張貼任何猥褻圖畫但仍有幫助書籤內的色情網站散布、販賣猥褻物品供人觀賞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幫助犯罪責。目前這類提供超連結色情網站已有數起經法院判決確定有罪的案例。
5.散布性交易訊息:在網路上提供、散布買春訊息,提供不特定第三人進行性交易或從事買春等行為,可能觸犯甫在八十八年五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六月二日經總統公布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條以網路散布性交易訊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八十八年六月刑事局查獲「SOGCLUB華人旅遊黃頁」。
二、網路販賣盜版光碟:
網路上販賣俗稱泡麵或大補帖的盜版光碟,盜版光碟內容可能為作業系統、程式、圖型、MP3、電影VCD或音樂CD等等,其行為除觸犯著作權法外,若所販賣的光碟片有色情光碟片則可能觸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再如色情光碟片中有未滿十八歲之人則更可能會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三、販賣違禁、管制物品:
在網路上販賣違禁物、偽禁藥、合法管制藥品或管制物品,如槍、毒、FM2等,皆可能觸犯相關法令。如八十七年二月刑事局查獲一起以「新的FM2藥丸,可快速睡著」、「FM2MDMA 春藥250元起!」、「FM2春藥特價供應」為主題在網路刊登、販賣FM2藥品,當時罪犯的行為係觸犯藥事法第六十條。後因FM2造成的影響擴大,主管機關將FM2改列為第三級毒品,凡是未經許可販賣、運輸或吸食皆可能觸犯毒品防制條例。
四、贓物:
在網路上以低價出售所竊的贓物,二手貨看板或網站到處可見各種待售的物品,其中隱藏為數不少贓物。不論是買者或是賣者皆可能觸犯刑法的贓物罪。
五、詐欺:
在網路上常見的詐欺行為可分為:
1.虛設行號:
網路上常見此類行為是在網路上販賣低價的行動電話手機,吸引消費者購買進而誘騙上當,而消費者依詐騙者指示將錢匯入對方帳戶後卻不見自己所購買的商品;或是收到不勘使用的貨品。如要再聯絡對方,通常是詐騙者已將手機換了號碼所以電話沒人接聽或既使有人接但接聽者推三阻四拒不出面或以其他理由搪塞。這種虛設行號之詐騙行為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罪。
2.偽卡刷卡:
使用偽造信用卡在網路上刷卡消費,一般店家僅注意該筆交易是否獲得授權,如獲得授權即予出貨,最後卻發現是以偽卡騙取授權。因為目前各界都在推廣網路上使用信用卡消費,而網路上使用信用卡消費僅檢查信用卡號碼及到期日,勿需持卡人簽名。網路上信用卡交易係以方便為前提,對於安全及認證考量並未周延,這也給予不法之徒可乘之機,加上現行機制的缺失要找到這些作案的不法之徒,警方可說是倍感艱辛。刑事局在八十八年五月份即查獲一起使用偽卡在網路上專購高級家電用品,再以市價的六折脫手出售謀利的案例。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號或使用偽卡號碼,上網消費、購物的行為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的罪。
六、網路老鼠會:
這種又稱幸運信的網路老鼠會是自國外傳入,近一、二年在國內也
造成風潮,這些信件在國內各大電子佈告欄及新聞討論群流傳,其信件的內容一般列有五位人士姓名及地址,信中會指示收到該信的網友寄給名單上五位網友各一百元,再將列於第一位者之姓名自名單中除去,將第二位以下者皆往上遞補一順位,最後將自己姓名置於第五位,以此類推。信中並告訴網友當自己的姓名遞補至第一位時將可獲約七千萬元。發這種信件發展網路老鼠會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
七、妨害名譽:
網路上發表不實言論,辱罵他人等行為,侵犯他人權益,妨害他人名譽,可能觸犯刑法妨害名譽罪。這種行為以在網路上假冒他人名義徵求性伴侶、一夜情人及公布他人電話號碼的案例最多。上網冒用他人名義張貼信件,可能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而散佈不實流言妨害他人名譽可能觸犯刑法妨害名譽罪。
入、侵他人網站:
目前刑法對於嘗試入侵他人網站並未有明文處罰之規定,至於入侵他人網站後以指令、程式或其他工具開啟經過加密的檔案,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罪,即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但其構成之要件是該被開啟經過加密處理的電腦檔案或電磁紀錄應為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前段所稱之「封緘文書」。惟若入侵者在入侵網站後並未以指令、程式或其他工具開啟經過加密的檔案或所開啟之檔案並未加密處理,此種入侵行為目前並無明文處罰之規定。然入侵後如果竊取他人檔案或是電子郵件是否能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竊盜罪處罰,亦有爭論。惟如果將入侵取得的檔案內容,洩露於他人則可能觸犯新訂的刑法第三百十八條之一洩漏因利用電腦設備等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祕密之罪。而如果入侵後將一些檔案毀損致使被入侵的系統無法正常運作,甚至無法使用,則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之毀損文書罪,如再盜用所竊得的撥接帳號,未經他人同意撥接上網,致所有上網費用為被盜用者所支付,則可能再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以不法方法將虛偽資料等輸入電腦等而不法取得利益罪。
九、電腦病毒:
在網路上散佈電腦病毒,有些病毒具攻擊性或破壞性,有些則無,如所散布的電腦病毒致使他人的電腦當機、檔案毀損或硬碟格式化等情形,散佈電腦病毒者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毀損文書或干擾他人電磁紀錄罪。
十、網路賭博:
在我國賭博是禁止的,因此在網路上開設賭博網站供不特定第三人賭博財物亦為犯法的,同為觸犯刑法的賭博罪。再者,很多國家是允許賭博行為或開設賭場,因此有些人認為祇要將賭博網站設在國外,該國不禁止賭博就不觸犯賭博罪。事實並非如此,祇要犯罪的行為或結果有一在我國領域內,我國仍有司法管轄權。八十七年十月刑事局查獲一起總部設於法國的賭博網站,在國內有聯絡人負責吸收會員及服務工作,在台聯絡人係觸犯刑法賭博罪。
十一、個人資料:
最常見的是在網路上販賣個人資料含高收入戶名單,高級車所有人名單等,而欲搜集或利用這些個人資料,事先需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取得核准後方能合法搜集或利用個人資料,否則即觸犯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八十七年四月刑事局所查獲的網路販賣公司負責人、高消費人口、汽車擁有人、信用卡持有人及E-MAIL等個人私密資料;及同年十一月網路販賣一千五百萬筆選舉人名冊案例,所販賣的資料皆屬個人資料,販賣這些資料觸犯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九條及三十三條之規定。
參、現行網路犯罪案例
一、網路詐欺
[案例一] 大學生網路上出售電腦,遭詐騙
南部某知名大學一名大學生,日前於網路跳蚤市場自售電腦,遭賴姓主嫌設計騙走電腦,該名大學生再以相同手法誘出嫌犯並報警處理,全案將依詐欺罪嫌移送法辦。嫌犯賴姓男子有賭博前科,他專門在跳蚤市場刊登廣告表示要購買筆記型電腦,他把賣方約出後就把貨放在車中,並佯稱要向朋友拿錢,再趁賣方不注意時把電腦載走。賴嫌坦承其已依相同手法前後共詐騙了三名學生。
[案例二] 騙取帳號,高價販書案
網路上曾經出現三封信,A信的內容是高價販賣「駭客防衛手冊」。B信的內容是有人自稱讀了該「駭客防衛手冊」後,成功破解了多人的帳號與密碼,他不但將這本書大大地吹噓了一番,並且提供一些已破解的密碼,供人測試。C信的內容是撥接帳號大贈送,只要在網路上填一些資料,即贈送免費帳號。其實,這三封信都是出自同一個人的手筆,其目的是要詐騙網友以高價來買這本書。他想藉由B信來讓人誤以為讀了這本書,就可以成功破解盜用他人密碼。而其所提供的已破解之密碼,並非根據這本書的敘述破解得來。這些破解的密碼的來源是C信。C信告訴網友撥接帳號免費大贈送的好消息,但要求網友填寫將來此免費帳號所要用的密碼。一般會上網看到此消息的人,多半已有帳號,而多數人如果擁有兩個帳號,為免麻煩,會取相同的密碼。因此很多人就乖乖地把他們在其他帳號的密碼填上,密碼於是就輕易洩漏出去了 。此案觸犯了刑法三三九條普通詐欺罪。
二、網路恐嚇
[案例三] 南韓學生以電腦合成裸照威脅女老師洩題
南韓一名十七歲的高一學生,涉嫌在六月底期末考之前,從網路上下載色情照片,利用熟練的電腦合成技術,與學校三位女老師的頭部照片拼湊組合,然後寄E-mail給三位女老師,並威脅老師必須將期末考試題以寄送電子郵件的方式洩漏給他,否則就要把這些照片公布在網路上。
三位女老師商議結果,決定報警處理。警方遂以恐嚇、誹謗罪嫌將他移送法辦。校方亦勒令這名學生退學。
三、網路色情
[案例四] 在網路上媒介色情交易
目前有些色情網站提供留言版給網友上網留言,以找尋性伴侶。如果該網站有營利,且這些留言訊息涉及性交易。則可能構成刑法第二三一條第一項「意圖營利,引誘或容留良家婦女,與他人姦淫者」與刑法第二三一條第一項「意圖營利,使人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但須注意的是,刑法二三一為結果犯,其並不處罰未遂犯,需達「與他人姦淫」或「為猥褻之行為」時方屬既遂 。 另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一條也規定,媒合暗娼賣淫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案例五] 散布或販賣猥褻圖片的色情網站
據報載,曾有一高中生,開設色情網站,以招募會員的方式,提供會員觀賞猥褻圖片,半年內賺了一百萬元,但終被警方查獲。
另外,最近報上也指稱警方破獲台灣地區最大的GOGO「浮聲豔影」色情貼圖網站,該網站並跨國連結上百個國外色情網站,且提供未成年少年少女色情圖片,供網友上網觀看。
此種開設色情網站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散布猥褻圖畫」罪。如果所提供的是未滿十八歲之人的猥褻圖片,則觸犯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罪。
四、網路賭博
[案例六] 跨海網站賭博案
和妻女長期擔任某基金會義工的三十五歲林姓男子,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起,在住處架設「網頁廣告點石成金術網站」,並提供上網者鏈結到加拿大的「開運城」「CASINO」…等之賭博網站,讓上網者賭博,然後從中抽取25%做為介紹賭博的佣金,至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為止,共獲利二千七百多美金。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經台灣高等法院依刑法煽惑他人犯罪之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確定。
五、網路上散布電腦病毒
[案例七] CIH車諾比爾病毒
大同工學院資訊工程系畢業的陳盈豪曾因購買某家防毒公司的光碟軟體,而使電腦「掛掉」,為了報復,便以自己英文姓名縮寫的第一個字製作出CIH病毒(此病毒發作日期-4/26因與車諾比爾事故日同一天,故國外稱此為「車諾比爾病毒」),並在網路上「展示」,讓這家防毒軟體公司出洋相。CIH是先由陳盈豪將病毒植入熱門應用程式中,上載至網站,再經有心人士轉載至其他網站軟體下載區,供人免費下載,如此使得中毒傳播速度加快增劇。國外方面以韓國受害最嚴重,約有30萬部電腦中毒,佔全韓百分之15,損失達2億元以上,土耳其機場及電視台等單位亦遭波及,孟加拉約有15000台電腦受害,新加坡受害約有150起,馬來西亞則有12家股市公司遭殃,大陸方面更在網路上以「中國強烈抗議4/26台灣CIH大屠殺」及「南京大屠殺」來表達不滿之意。依照國內刑法,陳盈豪最高可被判三年徒刑,不過,如果他沒有散播病毒的惡意,無罪開釋的機會非常大。
六、網路上侵犯智慧財產權
[案例八] 大學生網上賣盜版MP3
現就讀中部某大學的周姓學生,自1999年三月起,以每片新台幣三百元的價格,在網路上向人購買多張知名歌手的MP3音樂專輯光碟。聽完之後,為賺取零用錢,竟利用其電子郵件信箱散發廣告,販售盜版MP3光碟片,並透過郵差送貨,連續以每張二百五十元至三百元之價格,販賣給不特定之人,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周姓學生犯後深具悔意,而且尚在求學階段,欠缺社會經驗,再加上並無前科,遂以違反著作權法判處五個月的有期徒刑,緩刑三年。
七、網路駭客
[案例九] 少年駭客以「木馬程式」盜用上網帳號
三名高中生利用Subseven以及Netspy之用戶端「特洛依木馬程式」,侵入網路上不特定第三人電腦,以遠端遙控的方式,取得他人電腦的主控權,竊取電腦內部的檔案、網路撥接帳號及密碼等重要資料,再利用該撥接帳號上網,造成被害人上網費用暴增。
[案例十] 追不到女同事,網路工程師扮駭客報復
離職的張姓網路工程師,因先前追求該公司黃姓女同事遭拒,欲得知黃女男友的身份,涉嫌以「社交工程法」(social engineering)入侵公司電腦,截取公司及所有員工的電子郵件,並且假冒調查局之名,在網路上散發黃女之黑函。台北市刑事警察局以其觸犯偽造文書、妨害名譽、妨害秘密、竊盜、干擾他人電磁記錄處理之毀損等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八、網路上侵害個人資料保護
[案例十一] 求職者資料外洩
公平交易委員會接獲檢舉,一家廣告公司利用「免費贈送104人才庫給客戶」的促銷手法,增加客戶群,可能造成數百萬求職者的資料外洩。而另一家公司則複製「104人力銀行網站」之企業求才資料,貼到自己的網站上,使不知情的求職者誤認,而到該網站上登錄;亦使不知情的求才公司誤認該網站登錄眾多求職者,而與其簽約刊登求才資訊。此種作法可能有違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九、網路誹謗
[案例十二] 政大學生誹謗教授案
政大邱姓學生於八十六年九月補修趙姓教授的課程,因不滿趙姓教授的教學及考試方式,於同年十一月兩度在網際網路校園版的電子布告欄上,以「另一種形式之強暴」為題,張貼文章,指摘趙姓教授利用學生上課作成之摘要、抄襲學生所作之報告,作為學術論著。邱姓學生並另以大字報的方式將文章張貼於政大的言論廣場上。台北地院認為邱姓學生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的公然侮辱罪,與三百十條第二項的加重誹謗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加重誹謗罪)處斷。且因被告前後兩次誹謗行為,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判決結果是處邱姓學生拘役五十五天。(詳情請見八十七年度自字第四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十、網路公然侮辱
[案例十三] 稱校長是哈巴狗
某私立大學學生在BBS站上,稱該校校長是哈巴狗,該校依據學生獎懲規則,記該生大過一次,以為處分。
十一、網路內容管理
[案例十四] 可倫拜恩校園血案
美國科羅拉多州丹佛市的可倫拜恩高中兩名高二學生,哈里斯及克萊伯,自稱屬於「風衣幫」,不和其他同學往來,討厭黑人、拉丁美洲裔及運動員,最崇拜希特勒,於希特勒冥誕日在校園內大開殺戒,對師生瘋狂開槍,造成至少十五人喪生,廿餘人受傷,警方形容現場彷彿但丁所描述的煉獄,慘不忍睹。自戕身亡的兇嫌之一哈里斯,生前在網路伺服公司「美國線上」(AOL)設有個人網站,該網頁不但刊登了製造炸彈的說明,同時也透露出他終將犯下大案的訊息;據聞哈里斯更是網路版暴力電玩的高手,該遊戲的玩法是玩家必須把對手逼到地牢式的環境,再試著以高性能武器將之殺死。
十二、 網路煽惑
[案例十五] 自殺網站
高雄師範大學陳姓男學生,疑似服用過量市售感冒藥,可能同時喝了大量的酒,被送到高醫急診室時已呈重度昏迷,生命垂危,經緊急搶救,仍奄奄一息;由於陳姓學生曾提及,網路上設有自殺網站,介紹許多簡易有效的自殺方法,他的家屬因此懷疑,陳姓學生可能因為課業壓力想不開,由自殺網站學會此自殺方法。這種上網設置自殺網站,散佈自殺方法,很可能觸犯刑法加工自殺罪,可處一年到七年不等的徒刑。
[案例十六] 無政府份子文件集 - 網路上教製炸彈
八十六年九月,某私立大學資訊系陳姓學生,在學校網站建立「無政府份子文件集」個人網頁。他並將國外相關討論群組中介紹各種炸藥製造方法、過程與威力的文章,轉載張貼於個人網頁上,供不特定人觀看、討論。由於各類炸彈或爆裂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若有未經許可為製造者,即屬犯罪,對於該行為人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科以刑責,台北地院認為陳姓學生將介紹炸彈等爆裂物之製作方法的文章轉載張貼在其個人網頁上,顯係刺激慫恿他人犯製造炸彈等爆裂物之犯罪,而該個人網頁並未設定密碼,不特定人進入電腦網際網路後,均得任意再進入陳姓學生之個人網頁閱覽上開文章,陳姓學生刺激慫恿之煽惑行為已置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狀態,係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且因其先後多次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之犯行,時間緊密,犯意概括,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結果是判決十個月,緩刑三年,並交保護管束。(詳情請見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二九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十三、ISP的法律責任
[案例十七] 猥褻節點
德國CompuServe公司提供網路節點之服務,使境內客戶得以較低之電話費連結到美國CompuServe公司之伺服器,而雖然伺服器在美國,內存有猥褻性的新聞群組及危害青少年的電腦遊戲,慕尼黑區法院仍認為德國CompuServe公司負責人係猥褻文書罪之共犯,並過失違反散布危害青少年文書與媒體內容法,應處有期徒刑二年。
十四、網路上販賣違禁品
[案例十八] 網路購藥糾紛頻傳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宣佈,將針對網路藥局、網路藥品廣告加強取締。近半年來,台北市就發生多起網路購藥糾紛,消費者大多是受網路上誇大不實的廣告所誘惑,花費數萬元購買減肥藥品,使用後卻不見其效!另外,網路上也常見販賣違規藥物之情形,衛生局日前查獲某大學BBS站刊登販賣「讓你酷」的禁藥廣告,以及「光華螞蟻市場」網站的「衛生市場」刊登違法藥品、化妝品,已依法處罰在案。目前衛生局發現一家網址設在美國的中文網路藥局,在台北設有聯絡處,消費者可以上網購藥,以信用卡付費,該公司將消費者所訂購之藥品送到該聯絡處後,再送到消費者手上。此種未經醫師處方即由藥商直接售藥給消費者之行為,已違反藥事法,應處三萬至十五萬元之罰鍰。
肆、結論
網際網路帶給人們相當大的便利,在未來人們所有的工作及消費將透過網際網路方式,但是相對地將帶給人們有個隱藏性且具有極高危險性的管道。在今年五月份,世界八大主要工業國(G8)史無前例地呼籲私人企業與政府部門攜手合作共同防範網路犯罪活動。在結束3天的網路犯罪研討會後,G8共同聲明中指出,「政府與民間企業在打擊非法使用通訊科技的立場應該是一致的。企業本身就是網路罪行的受害者,因此絕對有資格提出反制網路犯罪的對策」。八大主要工業國包括:美國、日本、英國、德國、法國、義大利、加拿大、俄羅斯。十一月份在台北舉辦的「全國知識經濟發展會議」中,其中也將網路犯罪列入其討論議題內,可見國內政府機關目前也相當重視此一問題。
校內也發生過網路犯罪之案例,包含有網路上公開販賣大補帖、BBS在騷擾異性同學、ICQ上威脅恐嚇異性同學…等案例。學生在學校使用網路是很容易的,包含在電腦教室、宿舍網路、實驗室、辦公室…等。發送出不當的言論,將會造成網路犯罪行為的成立,並且自己對於網路概念不熟悉,認為受害者是無法查詢到犯罪者,這將是嚴重的觀念錯誤。
伍、相關參考資料
臉書按「讚」挨告 不起訴
在臉書(facebook)按「讚」竟挨告!二十歲女子許菀容看完網友朱志強在臉書暗諷老闆胡晶南的文章後,隨手按「讚」,事後竟被胡男提告誹謗。但檢方認定,按「讚」已成許多臉書使用者的習慣與本能,有時作用僅類似於「閱」,且許女未留言呼應,昨將她不起訴。
「誰還敢玩臉書」
檢方查出,胡晶南是專賣潮T的「夠壞堂」前負責人,朱志強因高雄豪雨成災,住家距上班的服飾店太遠,打電話向胡晶南請假被拒,以暱稱「Tomato Ju」在個人臉書塗鴉牆貼文「長年住在市區的人怎麼會瞭解淹水的痛苦,他對淹水的認知應該僅限於游泳池吧」,暗諷老闆不體恤員工,許女等十多名網友分別按讚或留言相挺,結果全部被告加重誹謗。
全案目前仍由高雄地檢署偵辦中,許菀容因家住新北市,被移轉板橋地檢署偵辦,她供稱不識胡男,和朱男也不熟,不清楚兩人糾紛細節,也忘記當初為何按「讚」,並曾向《蘋果》投訴:「真倒楣,以後誰敢玩臉書?」
全案目前仍由高雄地檢署偵辦中,許菀容因家住新北市,被移轉板橋地檢署偵辦,她供稱不識胡男,和朱男也不熟,不清楚兩人糾紛細節,也忘記當初為何按「讚」,並曾向《蘋果》投訴:「真倒楣,以後誰敢玩臉書?」
作用類似於「閱」
檢察官認定按「讚」是臉書預設功能,使用者習於用來表達關心、認同或僅類似於「閱」,許女未留言積極附和朱男,難認有破壞胡男名譽犯意。
臉書按「讚」不代表真的覺得讚,但讚者無心、看者有意,國內不乏按讚挨告的實例;法界多數傾向按讚只是臉書使用者的習慣,如同「閱」,不代表真的認同,多數不起訴。高市去年有家服飾店員工在臉書上吐苦水,抱怨老闆,許姓女子看到朋友轉貼文章順手按讚,被老闆告加重誹謗。檢方調查後不起訴,主要理由是按讚是臉書使用者的一種習慣,有時只是表示「我看到了」,不代表真的認同。衡量許女與服飾店老闆、員工素不相識,採信她按讚只是順手動作,並無誹謗之意。在屏東執業的律師趙家光也強調,按讚有兩種意思,一種表示看過,另一種是認同看法,但不管那一種,不能侵害到他人。有網友在臉書批評老闆不給員工放假,十多名網友按讚,老闆看到對員工及網友一併提告。檢方開庭的時候,按讚網友異口同聲喊冤,表示按讚只表示「看過」,不是同意文章內容,檢察官採信網友解釋,同樣處分不起訴。原名丁國琳的藝人丁于潔,六月間,也曾對按讚的網友提告;事情起因於有網友疑似看她演壞女人入戲太深,竟在丁的臉書上留言:「多注意你女兒的安全」,丁擔心女兒受到傷害嚇得報警,對留言者及兩名按讚的網友提告。按讚的林姓女子表示,看完文章按讚是平常的習慣,沒有恐嚇之意;王姓網友強調自己是丁國琳的粉絲,以為留言是劇裡的對白,才會按讚。目前全案檢方仍在調查中。
全文網址: 台灣篇/按讚挨告 多數不起訴 | 臉書按讚要小心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7290844.shtml#ixzz2Ed3YmN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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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按「讚」不代表真的覺得讚,但讚者無心、看者有意,國內不乏按讚挨告的實例;法界多數傾向按讚只是臉書使用者的習慣,如同「閱」,不代表真的認同,多數不起訴。高市去年有家服飾店員工在臉書上吐苦水,抱怨老闆,許姓女子看到朋友轉貼文章順手按讚,被老闆告加重誹謗。檢方調查後不起訴,主要理由是按讚是臉書使用者的一種習慣,有時只是表示「我看到了」,不代表真的認同。衡量許女與服飾店老闆、員工素不相識,採信她按讚只是順手動作,並無誹謗之意。在屏東執業的律師趙家光也強調,按讚有兩種意思,一種表示看過,另一種是認同看法,但不管那一種,不能侵害到他人。有網友在臉書批評老闆不給員工放假,十多名網友按讚,老闆看到對員工及網友一併提告。檢方開庭的時候,按讚網友異口同聲喊冤,表示按讚只表示「看過」,不是同意文章內容,檢察官採信網友解釋,同樣處分不起訴。原名丁國琳的藝人丁于潔,六月間,也曾對按讚的網友提告;事情起因於有網友疑似看她演壞女人入戲太深,竟在丁的臉書上留言:「多注意你女兒的安全」,丁擔心女兒受到傷害嚇得報警,對留言者及兩名按讚的網友提告。按讚的林姓女子表示,看完文章按讚是平常的習慣,沒有恐嚇之意;王姓網友強調自己是丁國琳的粉絲,以為留言是劇裡的對白,才會按讚。目前全案檢方仍在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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